|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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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十五、海洋部。 |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
一、增列本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二、新增海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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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僑務委員會。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 七、客家委員會。 |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
一、刪除本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將海洋委員會升格為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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