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亭妃
陳亭妃
呂孫綾
呂孫綾
蔡適應
蔡適應
施義芳
施義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琪銘
吳琪銘
洪宗熠
洪宗熠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劉世芳
劉世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賴瑞隆
賴瑞隆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性侵害及家庭暴力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一、參考英、美、德國立法例,均以「暴力犯罪」被害人為保護對象,而本法於2009年修法時納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似有意逐漸趨近英美德國之立法例。又性侵害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內容多有相似之處,就實務執行言之,亦有針對兩種犯罪合併設置防治中心或規範於同一部辦法(要點)中,益顯出此兩種犯罪之罪質及被害人特質相近之特色,立法評價上有受同等保護之正當性。 二、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1項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第24條第1項:「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措施」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而兒童及少年常是家庭暴力的隱性受害者,故將家庭暴力被害人納入本法規範,應符合上述國際公約人權保障之精神,亦未造成社會福利資源重複分配之虞。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性侵害及家庭暴力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一、參考英、美、德國立法例,均以「暴力犯罪」被害人為保護對象,而本法於2009年修法時納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似有意逐漸趨近英美德國之立法例。又性侵害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內容多有相似之處,就實務執行言之,亦有針對兩種犯罪合併設置防治中心或規範於同一部辦法(要點)中,益顯出此兩種犯罪之罪質及被害人特質相近之特色,立法評價上有受同等保護之正當性。 二、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1項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第24條第1項:「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措施」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而兒童及少年常是家庭暴力的隱性受害者,故將家庭暴力被害人納入本法規範,應符合上述國際公約人權保障之精神,亦未造成社會福利資源重複分配之虞。 三、第一款、第二款未修正。
第四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性侵害及家庭暴力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五、其他收入。 第四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五、其他收入。
一、配合將家庭暴力犯罪被害人納入補償金發放對象範圍,並不致有重複補助之虞,爰於第一項增加「家庭暴力」。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五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三、性侵害及家庭暴力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或家庭暴力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前項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第五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前項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一、配合將家庭暴力犯罪被害人納入補償金發放對象範圍,並不致有重複補助之虞,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增加「家庭暴力」。 二、第一項其餘款次及第二項未修正。
第七條 被害人因重傷、受性侵害或家庭暴力,無法申請重傷、性侵害或家庭暴力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被害人無法委任代理人者,得由其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申請。 受重傷、性侵害或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被害人之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得代為申請。 第七條 被害人因重傷或受性侵害,無法申請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被害人無法委任代理人者,得由其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申請。 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被害人之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得代為申請。
配合將家庭暴力犯罪被害人納入補償金發放對象範圍,並不致有重複補助之虞,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加「家庭暴力」。
第九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受重傷、性侵害或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性侵害或家庭暴力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除殯葬費外,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或家庭暴力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第九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除殯葬費外,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一、配合將家庭暴力犯罪被害人納入補償金發放對象範圍,並不致有重複補助之虞,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第四項增加「家庭暴力」。 二、第一項其餘款次、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