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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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卸任總統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一、總統為一國元首,所產生或相關連之文件,對於延續國家發展與呈現國家脈絡而言屬重要且不可或缺之資產,實應詳加保存與管理,而現行規範僅限縮於紀念單一特定元首,妥適性似有未洽。可參照美國、南韓作法,透過成立總統圖書館,完整蒐集歷任之卸任總統任內相關文件、檔案與文物,而將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之設立,改為辦理所有卸任總統相關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與展覽。另關於與國史館主管之「總統副總統文物館」之相關權責問題、整併與否等,則待未來立法解決。
二、綜上,爰此修改本法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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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卸任總統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臺灣民主發展歷程之研究、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 三、藝文之研究、交流及出版。 四、藝文作品之蒐集、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 五、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 六、本處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卸任總統及藝文推廣事項。 | 第二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先總統蔣公史蹟之研究、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 三、藝文之研究、交流及出版。 四、藝文作品之蒐集、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 五、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 六、本處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先總統蔣公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
一、修正理由同第一條,於文字上酌予調整。
二、除了卸任總統文物史料外,新增臺灣民主發展歷程之研究、推廣與國際合作交流項目,使臺灣的民主史得以獲推廣並使國際知曉,並期賦予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具劃時代之新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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