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賴瑞隆
賴瑞隆
吳焜裕
吳焜裕
洪慈庸
洪慈庸
陳瑩
陳瑩
蘇巧慧
蘇巧慧
顧立雄
顧立雄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明文
陳明文
洪宗熠
洪宗熠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王定宇
王定宇
羅致政
羅致政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姚文智
姚文智
林靜儀
林靜儀
鍾佳濱
鍾佳濱
劉世芳
劉世芳
徐永明
徐永明
余宛如
余宛如
周春米
周春米
張宏陸
張宏陸
鍾孔炤
鍾孔炤
段宜康
段宜康
蔡培慧
蔡培慧
趙天麟
趙天麟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玉琴
吳玉琴
林昶佐
林昶佐
陳曼麗
陳曼麗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之一 總統府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總統之指揮,其組織及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聯合國1993年「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通稱巴黎原則),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爰增設國家人權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在五院之外,確保超然之地位及高度,有效進行人權業務之統籌、協調、聯繫及督導。 三、明定委員會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尤其不受總統之指揮,以確保委員會超然、有效及獨立運作,達成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