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鍾佳濱
鍾佳濱
蔡適應
蔡適應
賴瑞隆
賴瑞隆
蔡易餘
蔡易餘
莊瑞雄
莊瑞雄
顧立雄
顧立雄
尤美女
尤美女
楊曜
楊曜
高志鵬
高志鵬
江永昌
江永昌
林俊憲
林俊憲
周春米
周春米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 第六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