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鍾佳濱
鍾佳濱
賴瑞隆
賴瑞隆
蔡易餘
蔡易餘
顧立雄
顧立雄
尤美女
尤美女
莊瑞雄
莊瑞雄
楊曜
楊曜
高志鵬
高志鵬
江永昌
江永昌
蔡適應
蔡適應
林俊憲
林俊憲
周春米
周春米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