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宏陸
張宏陸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運鵬
鄭運鵬
陳亭妃
陳亭妃
顧立雄
顧立雄
尤美女
尤美女
洪宗熠
洪宗熠
李麗芬
李麗芬
吳思瑤
吳思瑤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國書
黃國書
林俊憲
林俊憲
邱議瑩
邱議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圖書館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出版品非屬政府出版者,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應支付出版人相當於該出版品出版及送存之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一、參考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國立國會圖書館必須將該出版品於出版及支出的必須花費,以同等的金額交付給出版品者。又,韓國之圖書館法亦有相似規定,出版者可向韓國中央圖書館索取出版品相當之補償。 二、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應支付出版人相當於該出版品出版及送存之費用。 三、原第三項調整項次為第四項。
第十八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五倍之罰鍰。 第十八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一、出版品之送存不應有過高之罰鍰,爰修正為五倍之罰鍰。 二、參考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法第二十五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