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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王金平
楊鎮浯
徐榛蔚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呂玉玲
曾銘宗
柯志恩
陳超明
王惠美
王育敏
許淑華
張麗善
賴士葆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孔文吉
費鴻泰
蔣萬安
陳學聖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志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機關檢舉。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交通違規之糾舉除了仰賴交通主管機關查緝違規外,對於交通違規行為,民眾也可以主動檢舉,為鼓勵民眾舉發交通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