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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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三次以上者,並停止其營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九十四條第二項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規定,修正本條文。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公布的104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顯示,國中生吸菸比率已由97年的7.8%降至104年的3.5%;高中職生吸菸比率也由96年的14.8%降至104年的10.4%,未滿18歲青少年吸菸比率明顯下降。然依國健署資料分析學生吸菸族群中,46.1%的吸菸國中生有自行購買菸品,自行購買菸品的吸菸高中職生則是高達71.5%,顯示部分菸品販買場未能遵守現行禁止販賣菸品給未滿18歲青少年的相關法令。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針對上述違法情事,雇用滿18歲的工讀生喬裝學生向店家購買菸品,用以測驗各類型菸品販賣場是否販售買菸品給未滿18歲青少年,在22縣市中共抽查672家菸品販買場所,結果發現有近五成(48.5%)店家未經年齡確認即販售菸品,其中以傳統商店違法販售菸品的比率最高66.4%,其次為檳榔攤54.9%,第三名的連鎖超市與大賣場則有38.8%,連便利商店違規率也有23%,足以顯示各類型的菸品販買場所對於相關法令的漠視,爰此特提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對於一年內經查獲三次以上違法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店家,政府得勒令停止其營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以杜絕店家因銷售業績違法供應菸品給18歲青少年,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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