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德福
林德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陳宜民
陳宜民
黃昭順
黃昭順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盧秀燕
盧秀燕
李彥秀
李彥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勞工退休條例設計之勞工退休金為「儲蓄」性質,因此勞工個人專戶裡的退休金在勞工死亡之後,實屬勞工之遺產,應由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繼承,不應適用五年消滅時效之規定,爰將第四項刪除,回歸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