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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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利、退休撫卹等)、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下列費用: 一、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 二、前款以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條 第三項所定收支辦法規定得收取之費用。 第七條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利、退休撫卹等)、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相關費用,包括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規定,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為增進學校行政效能,以提升學生權益及福祉,爰修正第三項,將代收代辦費之範圍予以調整,增列第二款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收支辦法規定得收取之費用,亦屬代收代辦費之範疇,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