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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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 服務費用或費率 者,依該服務費用或 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訂定之底價,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議價廠商之標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無減價之需要者,機關得依其標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 第十二條 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 服務費用或費率 者,依該服務費用或 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
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
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底價訂定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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