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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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指我國及外國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我國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校,指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之事業;其為外國企業者,亦同。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指我國及外國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我國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校,指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之事業;其為外國企業者,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標準。 |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修正。按現行條文規定,外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係以符合修正前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即以資本額或營業額為準,不包括同條第二項規定之員工數。惟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刪除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於該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規定以「實收資本額或員工數」、「營業額或員工數」為斷,本條第四項後段爰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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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九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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