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五條 (刪除) | 第五條 申請人不得直接以外文專利公報或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 |
一、本條刪除。
二、按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
PLT)第五條第七項第a款參照先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規定,提出申請案時,以受理局接受之一種語言寫明參照一先前提出之申請案,可取代說明書及任何圖式取得申請案之申請日。又日本特許廳為加入PLT修正特許法第三十八條之三同意申請人利用主張參照發明專利先申請案之方式來進行發明專利之申請而取得申請日。準此以觀,為鼓勵研發,近年有關專利申請程序,國際立法例皆朝簡化申請人申請作業趨勢改進。
三、現行條文原以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外文專利公報性質上有別於外文本為由,明定不得以此替代外文本。惟觀國際條約及相關國家立法例,不以外文本形式作為限制外文本之提出,而係回歸所提外文本之技術內容及補正之正式說明書不脫逸該技術內容之範圍作為限制;又申請實務上,多數外文本內容實為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外文專利公報之簡易調整,故限制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外文專利公報不得替代外文本,已無實益且造成程序上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惟,以外國專利公報或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者,仍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始取得專利申請日,例如以美國申請案之臨時案取代外文本時,應注意是否符合外文本申請之相關格式,併為敘明。 |
|
| 第六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六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