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鄭寶清
鄭寶清
劉櫂豪
劉櫂豪
蔡易餘
蔡易餘
顧立雄
顧立雄
呂孫綾
呂孫綾
鄭運鵬
鄭運鵬
施義芳
施義芳
王定宇
王定宇
楊曜
楊曜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琪銘
吳琪銘
吳秉叡
吳秉叡
徐國勇
徐國勇
江永昌
江永昌
鍾佳濱
鍾佳濱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訴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如下: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三、不服直轄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及所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五、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向原院提起訴願。
使各級行政機關對法律具統一見解,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保障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