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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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中正堂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室及日新樓會議室。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 第二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中正堂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及學生寢室。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
一、依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第二次法規委員會決議擴大徵收使用規費之範圍,增加日新樓會議室,並經本校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第四次校務行政會議通過。
二、茲因本校場地設施外借使用,須有專人執行場地設施管理及設備操作,相關人事及設備成本,依使用者付費原則,自應審酌收費。
三、依據場地大小及設備成本等,修訂使用場地設施之收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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