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鎮浯
楊鎮浯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昭順
黃昭順
徐榛蔚
徐榛蔚
賴士葆
賴士葆
呂玉玲
呂玉玲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乃辛
蔣乃辛
吳志揚
吳志揚
陳宜民
陳宜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應屬我國管轄之島嶼,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小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臺列嶼等。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一、原條文僅將離島作概括性定義為: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條文並未明確指出那些離島島嶼屬之。 二、過去因日本執意將釣魚台「國有化」而引發一連串之爭議與風波,我國雖一再宣稱擁有釣魚台之主權,並引用歷史紀錄或國際條約作為聲明之依據。惟經查我國中央法規(含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竟均未有任何法令條文將釣魚台列嶼列入其中,致釣魚台缺乏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與規範,亦無法據此向國際主張釣魚台主權歸屬我國。 三、為指出應屬我之主要離島地區為何,並藉此將釣魚台「法制化」,以增強對外主張之法理基礎,爰修改本條條文。復因我國大小島嶼眾多,未免遺漏,遂明定我國離島主要包括但不限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小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臺列嶼等。 四、考量離島其中之釣魚臺列嶼法理上雖係屬我之領土,惟我迄今尚未實際行使完全之管轄權,故稱「應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