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吳焜裕
吳焜裕
黃偉哲
黃偉哲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徐國勇
徐國勇
鍾孔炤
鍾孔炤
黃秀芳
黃秀芳
施義芳
施義芳
余宛如
余宛如
羅致政
羅致政
吳思瑤
吳思瑤
王定宇
王定宇
李麗芬
李麗芬
呂孫綾
呂孫綾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素月
陳素月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一條之一 任何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第八十一條之一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一、原公私場所改為任何人,以免移動污染源非「場所」而無法適用。 二、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刪除「受害」,得提起公民訴訟之原告資格,不以「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