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吳焜裕
吳焜裕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偉哲
黃偉哲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鍾孔炤
鍾孔炤
余宛如
余宛如
王定宇
王定宇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羅致政
羅致政
李麗芬
李麗芬
呂孫綾
呂孫綾
徐國勇
徐國勇
黃秀芳
黃秀芳
施義芳
施義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八條之一 任何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有損及動物福利者,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裁罰及其相關措施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一、增列公益訴訟條款於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八條之一。 二、得提起公民訴訟之原告資格,不以「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