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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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按查獲案件之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依下列規定計算金額(以下簡稱案件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額度,核發獎金予檢舉人;其有二款以上情形者,應併計其金額: 一、科罰金者,其罰金金額。 二、處罰鍰者,其罰鍰金額。 三、受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以每日新臺幣二千元,每月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四、緩起訴者,以新臺幣三萬元計算;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者,應併計該應支付之金額。 五、處沒入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勞役,或有其他宣告事項者,仍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計算。 第五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按查獲案件之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依下列規定計算金額(以下簡稱案件金額)之百分之二十額度,核發獎金予檢舉人;其有二款以上情形者,應併計其金額: 一、科罰金者,其罰金金額。 二、處罰鍰者,其罰鍰金額。 三、受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以每日新臺幣二千元,每月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四、專科或宣告沒收者,以新臺幣九萬元計算。 五、緩起訴者,以新臺幣三萬元計算;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者,應併計該應支付之金額。 六、處沒入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勞役,或有其他宣告事項者,仍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計算。 除第一項獎勵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違規情節及檢舉內容對查獲案件之貢獻程度,依案件金額之百分之十額度,另行給予檢舉人額外獎金。但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同屬特定寵物業者,或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額外獎金,依案件金額之百分之二十額度計算。 同一檢舉人同年度自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領取前三項獎金之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時間為計算基準。
一、為尊重地方政府行政裁量權及財政自主,將現行固定比率之獎金額度改為僅規範下限,由地方政府自行視案情及財政情形裁量獎金額度;另為鼓勵民眾踴躍檢舉,將現行得核發之獎金額度由百分之二十提高為百分之五十以上,爰修正第一項序文規定。 二、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沒收已非屬從刑,情節程度亦較為輕微;又沒收後可能增加飼養或管理之財政支出,不宜再列入核發獎金之計算,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遞移為第四款及第五款,文字未修正。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將案件金額額度提高,已超過原加計額外獎勵之額度,為簡化獎金計算方式,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 五、基於鼓勵民眾檢舉,並參酌實務上自辦法發布施行迄今,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獎金累計總額尚未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毋庸限制領取獎金總額之上限,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