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專科學校學生,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其學分採認比率、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修正增列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學(以下簡稱各校),指國內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大學,不含空中大學。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關本辦法適用對象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明定,爰本條予以刪除。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每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每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考量遠距教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等多元學習內涵,為使遠距教學授課時數得採計之範圍更臻明確,爰增列第三項明定之。
第三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四條 各校辦理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名稱之修正,將各校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 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習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為之。 第五條 各校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電腦網路教學,應建置具備教學系統、教學實施及教材製作等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並於該學習管理系統上進行教學。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數位教育應用開放教學平臺之發展趨勢,爰修正有關學校應建置並利用特定教學系統進行電腦網路教學等規定,賦予實施之彈性。
第五條 學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依學校規定由開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規定之課程規劃及研議程序辦理,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公告於網路。 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第六條 各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擬具教學計畫,送課程相關委員會研議,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且應公告於網路上供查詢;其為電腦網路教學者,應將學習管理系統功能納入教學計畫。
一、條次變更。 二、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另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專科學校課程由學校組成科及校級課程委員會研議,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專科以上學校開授遠距課程亦為校內課程之一環,大學及專科學校應分別依大學法施行細則或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爰第一項修正為學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由開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規定之課程規劃及研議程序辦理,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基於課程自主,專科以上學校開設一般課程,均無需報本部備查,僅傳送至大學校院課程資源網或技職校院課程資源網,以為資訊公開。基於專科以上學校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已行之多年,如欲了解各校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概況,亦可至上開課程資源網查閱,為行政簡化及鬆綁,爰修正第一項將現行有關報本部備查之規定予以刪除。並將現行第二項所定教學計畫應公告於網路之規定移列至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因應數位教育應用開放教學平臺之發展趨勢,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爰現行第二項有關教學計畫中特定教學系統功能相關之規定予以刪除。
第六條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第七條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有關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第八條 學生學位之取得,其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整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移列,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另依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專科學校法所定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每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大學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應依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審查核定後,始得為之;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每班招生名額以三十名為限,本部並得規定開班及招生有效期限;其招生名額,應納入本部核定之該校招生名額總量計算,但經本部核准者,得採外加方式辦理。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之畢業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第九條 學校開設數位學習在職專班,應依本部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數位學習在職專班,指依本部公告之領域類科辦理之在職專班,其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數位學習在職專班學位之取得,不受前條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規定限制,其畢業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由現行第一項與第三項整併修正。明定大學辦理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本部申請審查,經本部核定後始得開班。所稱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法令,指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作業要點。另增列學生修習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者,其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採計之例外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說明如下: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為進修學制學位班或學位學程之一環,現行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作業要點,有關招生名額及師資條件等,均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辦理。 (二)在遠距教學課程部分,我國大專校院一百零三學年開辦遠距教學課程校數已達九十五所、遠距教學課程數約一千五百門、修課學生十三萬二千四百人次。並有超過六成大專校院開設及全國有百分之十之學生修習遠距課程,遠距及數位學習已為教學及學習之重要模式。在學位班部分,為提供在職人士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促進終身學習,自九十五年開放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之設立,一百零三學年有九校十四班。自一百零四學年起並試辦招收境外學生。 (三)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由大學校院提出申請,其名額在學校總量內自行調整,惟考量數位學習係人才培育及教學方式之重要管道,符合時代發展趨勢,亦有助於在職人士以現代科技進修,為鼓勵學校結合學術或產業發展優勢辦理數位學習在職碩士專班,以及增進高等教育輸出提升競爭力,爰賦予經本部核准得採外加名額辦理,保留一定之彈性。另為控管學習品質,每班招生名額以三十名為限,並得規定開班及招生有效期限。 四、配合數位學習彈性多元發展趨勢,爰現行第二項前段有關在職專班領域類科之限制規定予以刪除。至其品質把關,仍透過本部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審核機制及後續之訪視監督之。 五、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學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為限。 第十條 各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建立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學校為限。
一、條次變更。 二、我國大學校院與外國大學合作事項日趨頻繁,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及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另所定「國外」不包括「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併予敘明。 三、另本部尚未建立專科學校參考名冊,惟可採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方式辦理。
第九條 學校應定期自行評鑑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依前項規定製作之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一條 各校應定期評鑑學校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並做成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三年。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定期評鑑係為維護遠距教學課程品質及成效,為強化學校自我提升之責任, 本部得至學校進行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評鑑不合格者,得限制或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 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評鑑規定由學校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一項後段,評鑑報告製作及保存規定移列至第二項,並配合本部大專校院統合視導每四年訪視一次,修正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五年。 四、現行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
第十條 本部得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訪視結果有缺失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其情節,依相關法規之規定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或限制、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 第十一條第二項 本部得至學校進行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評鑑不合格者,得限制或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正移列。 二、本部基於行政監督責任,一百零三年以前,對學校實施遠距教學,係每二年進行抽查訪視。茲因本部為通盤檢討及回應學校表達眾多之訪視或評鑑,造成學校過多負擔,爰除校務評鑑及系所評鑑外,整併其他訪視或評鑑項目為大專校院統合視導,並自一百零四年起實施,遠距教學即為其一項目。復依大學評鑑辦法及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均有其評鑑辦理原則及規定程序,與之前遠距教學每二年抽訪或現行併入大專校院統合視導辦理,有所差異,為避免混淆,爰將現行所定「評鑑」修正為訪視。另考量訪視結果如不合格,宜予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再依法給予必要之處分,而非逕予以限制或禁止開課,始較周延,爰予修正明定訪視結果有缺失者之處理方式。 三、所稱「相關法規之規定」,指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學校因違反法令規定曾經本部處分者,得按其情節輕重,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實施遠距教學,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修正,專科學校實施遠距教學已納入本辦法規定,爰本條予以刪除。
第十一條 空中大學開設遠距課程,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一、本條新增。 二、空中大學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辦學,不適用本辦法,爰明定排除適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