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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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 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製成產品,應逐項申報其再利用產品名稱。 二、各項再利用產品之所使用事業廢棄物代碼、名稱及使用量,產品生產量與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銷售對象及其證號、地址、產品代碼及名稱、銷售量相關資料;如無再利用產品銷售時,亦應申報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或無再利用產品庫存。 三、如發現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時,應立即上網補正申報資料,並說明修改申報資料之原因。 連線申報時,如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向本部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再利用機構經本法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解除列管而無法連線申報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以書面方式提報本部。 再利用機構終止再利用業務或經本法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解除列管,且廠(場)內已無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產品庫存量者,得以書面方式提報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同意後,免依本條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本條規定連線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 一、僅再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免連線申報其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廢棄物種類產製再利用產品。 二、僅再利用廢酒糟、酒粕、酒精醪、菸砂、蔗渣及蔗渣煙爐灰產製再利用產品。 三、無再利用產品產出。 四、事業廢棄物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所產製之產品,且該製程無再利用其他事業之廢棄物。 五、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製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規定應辦理檢驗之產品。 六、其他經本部同意。 第二十條 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之廢棄物系統內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區,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 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製成產品,應逐項申報其再利用產品名稱。 二、各項再利用產品之銷售對象、證號、地址、產品代碼及名稱、銷售量、事業廢棄物代碼、名稱及使用量與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相關資料;如無再利用產品銷售時,亦應申報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或無再利用產品庫存。 三、如發現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時,應立即上網補正申報資料,並說明修改申報資料之原因。 連線申報時,如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向本部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本條規定連線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 一、僅再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免連線申報其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廢棄物種類產製再利用產品。 二、僅再利用廢酒糟、酒粕、酒精醪、菸砂、蔗渣及蔗渣煙爐灰產製再利用產品。 三、無再利用產品產出。 四、事業廢棄物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所產製之產品,且該製程無再利用其他事業之廢棄物。 五、其他經本部同意。
一、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整合再利用產品申報區,爰修正申報位址相關文字。 二、為明確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申報項目,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文字。 三、為明確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申報之管理機制,明定經主管機關解除列管者之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提報方式及終止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申報程序相關規定,爰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水泥、矽酸鈣板等再利用產品屬本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指定應辦理檢驗之商品,藉由抽驗機制確保品質符合標準規範,其再利用運作風險低,故為簡化廠商從事再利用之行政作業,爰將「再利用產品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規定應辦理檢驗」者列入免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之排除對象中。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除第三條附表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有關膨脹量檢測報告及再利用產品品質檢測報告之格式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除第三條附表編號二十三漿紙污泥、編號二十四紡織污泥、編號三十七燃油鍋爐集塵灰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考量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膨脹性及其產品品質相關檢測機構申請實驗室認證須相關作業時間,爰予以緩衝施行,但緩衝期間仍應依相關規定進行檢測並提報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