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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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漁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改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以下簡稱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及改選計畫。 第六條 漁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改選,中央主管機關得統一指定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以下簡稱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在省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進度;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進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為順遂漁會屆次改選作業,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及包含改選工作預定實施進度之改選計畫並公告之,以促進全國各級漁會屆次改選作業之聯結與程序執行之順利。
第十三條 漁會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均應自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五日內,填具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各該漁會辦理登記。其登記為上級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者,並應檢附所屬基層漁會出具之資格證明。 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並附委託書。 第十三條 漁會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均應自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七日內,填具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各該漁會辦理登記。其登記為上級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者,並應檢附所屬基層漁會出具之資格證明。 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並附委託書。
一、按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漁會總幹事候聘人登記期間為五日,為使漁會選任、聘任人員登記期間一致,另參照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第一項規定之七日修正為五日。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