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傷殘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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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傷殘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 依本標準發給慰助金者,以其受傷、殘廢、死亡與執行特種勤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主管機關應設慰助金審查會,就下列事項實施審查: 一、前項之相當因果關係。 二、是否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 三、有無惡意或重大過失。 前項審查會由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代表、當事人隸屬機關代表及專業人士組成,並應給予當事人或其遺族列席陳述意見之機會。 慰助金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應報請局長核定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傷殘死亡證明書。 第二項所稱執行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 依本標準發給慰助金者,以其受傷、殘廢、死亡與執行特種勤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主管機關應設慰助金審查會,就前項因果關係實施審查,審查通過後,報請局長核定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傷殘死亡證明書。 前項審查會由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代表、當事人隸屬機關代表及專業人士組成,並應給予當事人或其遺族列席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所稱執行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中,是否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及有無因本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惡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攸關慰助金額度,為求審查程序公正嚴謹,應併同相當因果關係等事項,由慰助金審查會實施審查為宜;爰配合修正第三項,並將該項後段文字移列第五項,第五項遞移至第六項。
第四條 前條所定慰助金,係因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惡意所致者,不發給;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第四條 前條所定慰助金,係因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惡意所致者,不發給;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三十。惡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主管機關或其隸屬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鑑於「有無因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惡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已修正為慰助金審查會之審查事項,爰配合刪除後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