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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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均未修正。 二、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將沒收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之外,並增訂沒收章規範,惟刑法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者,僅限於違禁物,對於其他非屬犯罪行為人之物之沒收,亦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為之,較本法現行沒收規定之範圍為狹,復依該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第四項規定,定明依本法規定應予沒收者,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以利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民健康。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施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