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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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停駛中車輛,指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之車輛。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報廢,指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第六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報廢,指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一、配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五條關於停駛定義之規定,增訂第一項,明定「停駛中車輛」之定義,以資明確。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至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