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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停駛中車輛,指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之車輛。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報廢,指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第六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報廢,指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一、配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五條關於停駛定義之規定,增訂第一項,明定「停駛中車輛」之定義,以資明確。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至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