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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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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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條 使用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各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二條 使用本館各場地,須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應遵守本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三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須遵守本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本條文修改「須」為法制用語「應」。
第四條 使用本館拉曼光譜儀,應遵守本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四條 使用本館拉曼光譜儀,須遵守本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本條文修改「須」為法制用語「應」。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