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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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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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使用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各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 第二條 使用本館各場地,須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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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應遵守本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 第三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須遵守本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
本條文修改「須」為法制用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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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使用本館拉曼光譜儀,應遵守本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 第四條 使用本館拉曼光譜儀,須遵守本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
本條文修改「須」為法制用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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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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