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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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之一 建築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除依本編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地基調查外,應依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辦理。 本編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地基調查報告部分內容,得引用第一項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資料。
一、本條新增。 二、依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另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爰配合增訂本條。 三、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列舉四類地質敏感區,包括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前二類在於避免土地開發時人為破壞環境,後二類在於提供土地開發時,規劃防範災害措施之參考和應用。該準則並就各類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分別訂有基地地質調查項目及內容、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基地地質調查結果報告應附圖說規範等。 四、本編第六十四條應提出地基調查報告中之資料蒐集、地質鑽探、數量、深度等內容,得引用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資料,避免重複提送,以簡政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