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秉叡
吳秉叡
徐國勇
徐國勇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鄭運鵬
鄭運鵬
王定宇
王定宇
顧立雄
顧立雄
呂孫綾
呂孫綾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培慧
蔡培慧
林靜儀
林靜儀
林淑芬
林淑芬
邱志偉
邱志偉
鍾孔炤
鍾孔炤
蘇巧慧
蘇巧慧
蔡適應
蔡適應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下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與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一、本條修正。 二、本條文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明定籌劃擬編概算前,中央主計機關須辦理國民幸福指數業務,已將其指數變動趨勢作為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 三、我國獨創之國民幸福指數並非完全依據OECD美好生活指數之指標內涵,而另創在地指標以呈現我國國情的福祉變化,又兼有主觀指標與客觀指標,實難作為籌編政府概算之明確依據。 四、我國政府統計之辦理訂有統計法作為明確依據,國民幸福指數業務之辦理,宜回歸統計法相關規定,不宜凌駕其他政府應辦理統計項目之上,占用過多主計經費與人力。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 前項報告內容應於政府網站公開。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
一、本條第一項修正、第二項新增。 二、本條文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增訂,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開始陸續編製,已試行多年。 三、惟於稅式支出報告之部分,財政部僅編製所得稅之稅式支出報告,其他各稅則付之闕如。爰刪除試行詞語,要求行政院正式編製。 四、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移轉性支付及稅式支出報告之編製情形,目前列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該冊中。為利於外界查詢,爰參考公共債務法第十條之規定,新增本條文第二項內容,要求各項報告應於政府網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