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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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一千三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一千三百萬元至二千八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三、超過二千八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 | 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
一、修正第十三條。
二、遺產及贈與稅課徵之目的,是為了減低貧富差距,實現世代正義,防止財富過度集中以及促進動態公平,其所達到的重分配社會財富功能的意義重大。2009年1月修正遺產與贈與稅課徵級距,改採單一稅率10%後,不僅失去原有立法精神,更導致近年社會貧富差距擴大、世代不正義加劇之惡果。
三、爰參酌財政部相關委託研究計劃之建議,擬修改稅制為三級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設定為30%,以平衡社會公平正義及經濟永續發展等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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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三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 第十九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
一、修正第十九條。
二、遺產及贈與稅課徵之目的,是為了減低貧富差距,實現世代正義,防止財富過度集中以及促進動態公平,其所達到的重分配社會財富功能的意義重大。2009年1月修正遺產與贈與稅課徵級距,改採單一稅率10%後,不僅失去原有立法精神,更導致近年社會貧富差距擴大、世代不正義加劇之惡果。
三、爰參酌財政部相關委託研究計劃之建議,擬修改稅制為三級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設定為30%,並採取較遺產稅更小之稅級距金額,以減少透過生前大量贈與規避將來遺產稅負之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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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五十萬元。 | 第二十二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
一、修正第二十二條。
二、我國現行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為世界先進國家同採總遺產稅制者中最高者。且贈與稅自2008年至2014年間,徵稅件數從29,560件下降至19,081件,但實徵淨額卻從51億元上升至120億元,同時期之遺產稅徵收稅額則大幅滑落,顯示透過生前贈與以規避租稅之情形,嚴重侵蝕遺產稅稅基。因此,應就贈與稅免稅額適度允以調降,以落實租稅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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