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陳學聖
陳學聖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賴士葆
賴士葆
黃昭順
黃昭順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次請領之退休金,若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對勞工退休生活影響甚鉅,實有保護之必要。考量禁止扣押專戶之立法保障應及於所有請領退休金之勞工,而非僅限於請領月退休金。爰將一次請領之退休金者,亦納入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