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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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之一 因執行第十八條勸阻吸菸,或第十三條拒賣菸品,遭他人傷害,致其身體或權益遭受不法侵害者,主管機關應給予法律與醫療扶助。 前項法律與醫療扶助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有鑑於日前發生多起加油站員工及超商店員因制止未成年之青少年吸菸、或要求購菸時出示證件,而遭到砸店、毆打的暴力事件。這些制止抽菸與防杜青少年買菸的作法,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及本法第十三、十五或十六條進行勸阻吸菸與拒絕提供兒童及青少年菸品,旨在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免受菸品危害,政府理應給予妥適之法律與醫療扶助,本席增訂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之一,其中第一項規定,勸阻吸菸與拒賣菸品因而受傷者,政府應給與法律與醫療扶助。 二、第二項有關法律與醫療扶助相關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