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事教育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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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六條 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官科專業(專長)學能為宗旨;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依官科或職類分設正規班、專業(專長)班辦理之,並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進修。 前項正規班、專業(專長)班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學員資格、修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第六條 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官科專業(專長)學能為宗旨;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依官科或職類分設正規班、專業(專長)班辦理之,並得協調大專院校辦理進修。 前項正規班、專業(專長)班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學員資格、修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為符現行法條文制用語「大專校院」,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修正動議: 委員蔡適應、劉世芳、陳亭妃、羅致政、呂孫綾等5人提案,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末句「大專校院」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 審查會: 修正通過。照蔡委員適應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六條 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 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學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因高級中等教育法於102年7月10日制定公布;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102年9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3年8月1日施行。為符合現行法條文律名稱,爰將第一項「高級中學法」修正為「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二十一條之二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之進修管道,國防部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不受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國軍教育體系更具完整性及進修管道多元化,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利用公餘之暇得於營區就讀學位在職專班之進修管道,對於募兵制政策之長期推動,具有宣導鼓勵國人從軍與兵源穩定之正面效果;及因上開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召開會議另案審查,專案核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國防部得協調大專校院,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不受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三、為執行第一項在職專班之開設,參酌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配合第六條之修正,將本條第一項第二句「大專校院」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