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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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四條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第四條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委員黃國書等20人提案: 鑑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制定,其中關於競技活動做為彩券標的之業務目前已轉移至運動彩券,且相關特種公益彩券業務亦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故建議刪除本條次第二項關於競技活動相關文字,使「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適用項目得以釐清。 審查會: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