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賴瑞隆
賴瑞隆
鍾佳濱
鍾佳濱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焜裕
吳焜裕
王定宇
王定宇
鍾孔炤
鍾孔炤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素月
陳素月
江永昌
江永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國書
黃國書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宏陸
張宏陸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 第三十七條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
一、籌設期間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能否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應由銀行本於其金融專業,自行判斷是否融資給新設學校,不宜由法律明文禁止新設學校融資。 二、私人為興辦具有國際水準之私立學校,興建初期必定需要龐大資金,如禁止新設學校融資,勢必會限縮學校規模並拉長興建期間,有違私立學校法第一條鼓勵私人興學,提高私校自主性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