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呂孫綾
呂孫綾
江永昌
江永昌
顧立雄
顧立雄
羅致政
羅致政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智傑
許智傑
葉宜津
葉宜津
洪宗熠
洪宗熠
鄭運鵬
鄭運鵬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蘇治芬
蘇治芬
陳歐珀
陳歐珀
林靜儀
林靜儀
黃秀芳
黃秀芳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刪除) 第二十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
現行國軍轉任公職資格考試的規定,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條,而非本條例第二十條。 另就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的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也無依該法條之規定來行使。足見本條已不符現今退除役官兵之所需。 再查,本條制訂時的退除役官兵時空背景與現今退除役官兵的情況已有所不同,對於退除役官兵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的政策應有全盤規劃,在於國家募兵誘因與社會公平正義之間求取平衡。 故擬將本條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