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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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刪除) | 第二十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 |
現行國軍轉任公職資格考試的規定,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條,而非本條例第二十條。
另就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的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也無依該法條之規定來行使。足見本條已不符現今退除役官兵之所需。
再查,本條制訂時的退除役官兵時空背景與現今退除役官兵的情況已有所不同,對於退除役官兵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的政策應有全盤規劃,在於國家募兵誘因與社會公平正義之間求取平衡。
故擬將本條刪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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