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顧立雄
顧立雄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段宜康
段宜康
周春米
周春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曼麗
陳曼麗
林靜儀
林靜儀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玉琴
吳玉琴
徐永明
徐永明
余宛如
余宛如
洪宗熠
洪宗熠
黃國昌
黃國昌
黃秀芳
黃秀芳
蘇治芬
蘇治芬
蕭美琴
蕭美琴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其原居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之具體事實及立即危險,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該國者,得向內政部申請難民認定。其申請難民之方法、程序等事項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第十四條規定,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一、根據國際特赦組織2014年至2015年之中國人權報告,中國政府依舊嚴格限制言論自由;社會運動者和人權捍衛者受到騷擾和恣意拘留的威脅;而該情事已對香港及澳門產生威脅,如香港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失蹤事件,失蹤者皆經證實身處中國大陸並受有關當局控制,甚至發生受害者身於香港卻遭強行帶回中國大陸。 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規範,「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惟綜根據上揭規範,所載之「政治因素」不易認定,有更詳盡規範認定要件之必要。 三、綜上,爰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明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其原居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之具體事實及立即危險,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該國者,得向內政部申請難民認定。其申請難民之方法、程序等事項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 四、新增第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