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鍾孔炤
鍾孔炤
林靜儀
林靜儀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麗芬
李麗芬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十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將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產檢假增訂為十日,讓女性勞工於妊娠期間可以有更充裕的有薪產檢休假日。此係考量產檢於妊娠期間實際為至少10次以上,及其過程所需要的交通、就診及其他休息所需耗費之時間等等,應給於孕婦10天的產檢日,使其可以獲得符合實際需求良好的休息時間,期以更完善落實對於懷孕職業女性的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