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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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或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補助或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範圍、補助或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度、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之適用範圍、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
一、現行條文對促進中小企業進行創新,增雇員工的鼓勵機制僅有補助,較為單一,易導致中小企業創新激勵不足,恐不利推動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政策。
二、因此,擬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對於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除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外,增訂「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方能更加多元的鼓勵中小企業進行創新、增雇員工。彰顯政府推動創新、鼓勵創業之決心,為中小企業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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