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蔣乃辛
蔣乃辛
李彥秀
李彥秀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或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補助或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範圍、補助或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度、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之適用範圍、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一、現行條文對促進中小企業進行創新,增雇員工的鼓勵機制僅有補助,較為單一,易導致中小企業創新激勵不足,恐不利推動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政策。 二、因此,擬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對於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除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外,增訂「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方能更加多元的鼓勵中小企業進行創新、增雇員工。彰顯政府推動創新、鼓勵創業之決心,為中小企業創造更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