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洪宗熠
洪宗熠
陳雪生
陳雪生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瑩
陳瑩
徐國勇
徐國勇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鍾佳濱
鍾佳濱
楊曜
楊曜
尤美女
尤美女
鍾孔炤
鍾孔炤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蔡易餘
蔡易餘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五條 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所為之命令,系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拒不遵行,顯然惡性重大,刑責擬提高為三年,並提高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