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王惠美
王惠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學聖
陳學聖
張麗善
張麗善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政策、法案、計畫、方案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 二、推動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 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之委員名額、組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邇來我國社會環境、人口結構與家庭型態之演變甚鉅,兒童及少年面臨之問題與需求日益繁多;復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多元龐雜,事涉福利、衛生、教育、勞工、建設、工務、消防、警政、法務、交通、通訊傳播、戶政、財政、金融、經濟、文化等部會;且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後,原兒少福利專責機關內政部兒童局遭裁撤,兒少福利與權益業務自此改隸不同單位,致使相關業務零散分立、各自為政,明顯缺乏「以兒少為中心」之主體思維,實不利我國整體兒少福利與權益業務之推展。 二、為積極回應當前少子女化問題、家庭功能弱化等嚴峻挑戰,並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實有必要於行政院層級設立專責機關,強化我國兒少福利與權益政策之統籌指揮及橫向整合。 三、爰新增第二項,明定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由此專責機關掌理全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相關政策、法案、計畫、方案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並主責推動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等,俾周延保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四、新增第三項,授權行政院訂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之委員名額、組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