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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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政策、法案、計畫、方案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 二、推動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 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之委員名額、組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一、邇來我國社會環境、人口結構與家庭型態之演變甚鉅,兒童及少年面臨之問題與需求日益繁多;復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多元龐雜,事涉福利、衛生、教育、勞工、建設、工務、消防、警政、法務、交通、通訊傳播、戶政、財政、金融、經濟、文化等部會;且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後,原兒少福利專責機關內政部兒童局遭裁撤,兒少福利與權益業務自此改隸不同單位,致使相關業務零散分立、各自為政,明顯缺乏「以兒少為中心」之主體思維,實不利我國整體兒少福利與權益業務之推展。
二、為積極回應當前少子女化問題、家庭功能弱化等嚴峻挑戰,並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實有必要於行政院層級設立專責機關,強化我國兒少福利與權益政策之統籌指揮及橫向整合。
三、爰新增第二項,明定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由此專責機關掌理全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相關政策、法案、計畫、方案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並主責推動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等,俾周延保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四、新增第三項,授權行政院訂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之委員名額、組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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