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張麗善
張麗善
陳宜民
陳宜民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徐志榮
徐志榮
江啟臣
江啟臣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李彥秀
李彥秀
林為洲
林為洲
王惠美
王惠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委員會,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委員會之委員名額、組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一、我國於民國103年所成立之食品安全辦公室,僅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然成立後食品安全事件仍層出不窮,為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刪除食品安全會報規定,改由行政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進行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 二、配合食品安全會報之刪除,亦刪除原條文第三項之規定;原第四項向前遞移至第三項,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獨立行使職權,就食品安全委員會委員名額、組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