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委員會,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委員會之委員名額、組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 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
一、我國於民國103年所成立之食品安全辦公室,僅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然成立後食品安全事件仍層出不窮,為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刪除食品安全會報規定,改由行政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進行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
二、配合食品安全會報之刪除,亦刪除原條文第三項之規定;原第四項向前遞移至第三項,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獨立行使職權,就食品安全委員會委員名額、組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