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能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修正條文文字。 二、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法規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