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鄭寶清
鄭寶清
許智傑
許智傑
洪宗熠
洪宗熠
蔡易餘
蔡易餘
江永昌
江永昌
呂孫綾
呂孫綾
周春米
周春米
林靜儀
林靜儀
蕭美琴
蕭美琴
莊瑞雄
莊瑞雄
賴瑞隆
賴瑞隆
王榮璋
王榮璋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昆澤
李昆澤
羅致政
羅致政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技師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利害關係人認為技師有第三十九條各項情節者,亦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先送交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審查,受理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應令受告發技師提出抗辯理由,進行調查,作出處分書,認定有情節重大屬實者,應連同卷證核轉技師懲戒委員會覆核懲戒。調查審理結果為不受理或駁回之案件,應將審理結果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二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一、將利害關係人提出之懲戒案件另為規定,建立技師懲戒的二級審理機制。 二、目前許多技師受委託鑑定之案件常因利害關係人之主觀認定,自為舉報技師至懲戒委員會,造成技師為維護權益必須費時費心準備答辯資料,不僅影響業務執行,身心更受承受巨大壓力。另,從懲戒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利害關係人所舉報之案件受懲戒率偏低,顯見應另為規範,方能達到行政經濟、減化程序目的,並減輕訟累,及挾怨舉發情形。 三、參酌其他專業技師法規,皆已授權各職業公會作為第一階段審理單位,本法所規範之技師團體也都深具規模與制度完善,足堪信任與授權;另外規定受理單位必須將審理不處理或駁回結論,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核備,亦可收主管機關監督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