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呂玉玲
呂玉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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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銘宗
曾銘宗
楊鎮浯
楊鎮浯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淑華
許淑華
徐榛蔚
徐榛蔚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萬安
蔣萬安
黃昭順
黃昭順
李彥秀
李彥秀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費鴻泰
費鴻泰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張麗善
張麗善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復議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雇主不得施以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之不正方法使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違反者,視所違反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一、依現行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行業別,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惟同一產業之不同企業,其營運狀況、人力需求容有不同,實不應一體適用同一工時及加班時數規定,為使企業人力資源更有效利用,並促進本國勞工就業,增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爰修訂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經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者,得不受相關工時規定之限制。 二、另為保護在經濟上處於相對弱勢地位之勞工,避免雇主違背勞工自由意志強迫令其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爰增訂第三項,規定「雇主不得施以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之不正方法使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違反者,視所違反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以保障勞工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