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劉世芳
劉世芳
蘇治芬
蘇治芬
呂孫綾
呂孫綾
王定宇
王定宇
施義芳
施義芳
李俊俋
李俊俋
林靜儀
林靜儀
李昆澤
李昆澤
莊瑞雄
莊瑞雄
李麗芬
李麗芬
鍾孔炤
鍾孔炤
黃秀芳
黃秀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徐國勇
徐國勇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捐贈,應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且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十萬元。 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為金錢捐贈以外之支出,包括為擬參選人辦理競選活動、宣傳、提供競選資源之協助等應計入前項金額。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前項所稱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我國各政黨黨產資源差距甚大,如允許政黨以其黨產無限制捐贈其所推薦之擬參選人,將形成政黨競爭不公平之狀態。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增列第二項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捐贈,其來源應以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為限,以斷絕黨產挹注選舉形成之不公平競爭,並明定捐贈總額上限規定。 三、政黨為協助其所推薦之擬參選人勝選,除直接以金錢捐贈外,尚可能替擬參選人登載廣告、拍攝宣傳片、辦理造勢活動與晚會、遊行、雇工發送競選傳單、提供競選辦公處所、車輛等各項費用支出,無論擬參選人知情與否均有受益,如未有適當額度之規範,可能發生規避捐贈限額之情事,造成政黨間之不公平競爭,爰增列第三項規定,除金錢捐贈以外之支出,亦應計入政黨捐贈擬參選人總額上限之規定。 四、配合第二項、第三項之增列,其餘項次依序遞移。 五、配合一百零三年起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為使個人得以小額捐贈對不同選舉之候選人進行捐贈,擬修正第四項第一款所定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由「新臺幣二十萬元」,酌予提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新增第五項。鑑於實務上常發生同一人於同年度參加二種以上選舉情形,為明確起見,爰明定第一項與第二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並修正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七、配合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增列,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六項,「前項」文字修正為「第四項」。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係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又本法施行已逾十年,大額違法捐贈難謂可非難程度低而須減輕其罰責,爰刪除但書有關處罰額度之上限規定。 三、增訂第三項。為配合第十八條增列第二項規定,政黨捐贈其所推薦公職候選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或捐贈總額超過上限者,處其捐贈金額二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