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徐國勇
徐國勇
吳焜裕
吳焜裕
呂孫綾
呂孫綾
洪宗熠
洪宗熠
蘇治芬
蘇治芬
李俊俋
李俊俋
林靜儀
林靜儀
李麗芬
李麗芬
姚文智
姚文智
鍾孔炤
鍾孔炤
李昆澤
李昆澤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素月
陳素月
鄭寶清
鄭寶清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帛琉因其擁有的珊瑚及魚類,吸引大量觀光客,故非常重視海洋資源的保護。而我國綠島環境與帛琉相似,也擁有世界極為珍貴稀少的海洋資源,然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罰則輕微,無法有效遏止獵殺保育魚類之情事發生,致使觀光資源面臨逐漸消失之危機。鑑於綠島民宿業者獵殺保育魚類龍王鯛事件,嚴重破壞綠島海洋生態,並造成海洋資源難以回復之影響,為避免悲劇重演,對於海洋的保育勢在必行,故擬將本法第四十一條罰則提高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透過罰則提高來建立人民保育海洋、永續發展的觀念,落實珍惜海洋資源。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因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難謂其主觀之故意低於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故將本法第四十二條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之罰則酌予提高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