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空廚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廚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空廚業之人員及裝備於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航空站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空廚業之人員及裝備於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有關機坪管理規定。
航空站為管理需要,爰訂定各項作業程序及規定,使空廚業相關人員及裝備應予遵守。
第十九條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十九條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為符合表示我國貨幣單位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