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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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空廚業之人員及裝備於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航空站管理規定。 | 第十四條 空廚業之人員及裝備於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有關機坪管理規定。 |
航空站為管理需要,爰訂定各項作業程序及規定,使空廚業相關人員及裝備應予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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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 第十九條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
為符合表示我國貨幣單位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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