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一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故本條規定之授權依據配合修正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配合本次修正第一條之規定及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