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黃秀芳
黃秀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玉琴
吳玉琴
徐國勇
徐國勇
吳秉叡
吳秉叡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曼麗
陳曼麗
黃國書
黃國書
呂孫綾
呂孫綾
鍾孔炤
鍾孔炤
羅致政
羅致政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鑑於野生保育類動物輸入或輸出其原因莫過於買賣交易並從中圖利,其販售牟利之金額之高,若無對等的罰金嚇阻,無法達到有效嚇阻之目的,爰此本條應提高罰金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以第十九條第一項禁止規定進行,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兩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針對於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進行罰責的修正。 二、以第十九條之手段進行獵捕、宰殺應予以加重刑責。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一、對罰責進行修正。 二、以透過刑責加重,以達嚇阻效果,保障保育野生動物。